本篇文章给大家分享石脑油消费税免抵退,以及石脑油消费税率对应的知识点,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。
1、石脑油征成品油消费税。详细解释如下:石脑油作为一种成品油,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,需要征收消费税。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,旨在调节消费行为,引导资源合理使用。对于石脑油这类能源产品,由于其重要性和特殊性,被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。
2、石脑油,石脑油消费税是由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,税率为52元/升。石脑油按应纳税额的30%征收消费税,也就是说实际税率为:0.06元/升。石脑油:1吨=1385升;单位税额:0.2元/升。
3、本办法适用于石脑油、燃料油消费税的征收与退(免)税规定。境内使用石脑油、燃料油生产乙烯、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,需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(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)办理退(免)消费税资格备案。境内生产石脑油、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、燃料油需征收消费税。
4、石脑油从量计征消费税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》规定,石脑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商品之一。石脑油是一种石油化工产品,主要用于制造合成树脂、合成橡胶、合成纤维等。根据该法律,石脑油作为消费品,需要按照其销售的数量来计算和征收消费税。
5、税务律师解析稳定轻烃是否按石脑油征税的争议。近期,稳定轻烃生产企业因税务检查面临补缴高额消费税,关键在于判断稳定轻烃是否属于石脑油的征税范围。本文从生产工艺、性质和应用角度分析:稳定轻烃的生产,通过物理分离混合轻烃,不涉及化学反应,本质上是原油制品的中间环节。
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:生产、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。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,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,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。由于篇幅有限,如需要详细的解答建议咨询律师。
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多个方面,了解这些内容对消费者和商家均十分重要。以下是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主要类别: 生产应税消费品:企业在生产各类应税消费品时,如酒类、烟草、高档化妆品等,需缴纳消费税。这一环节涵盖了从原料***购到成品制造的全过程。
商品销售:消费税普遍适用于各类商品的销售交易,包括服装、电子产品、家具等。 服务提供:消费税亦可能应用于多种服务的提供,例如餐饮、旅游、***和咨询等服务。 酒精类产品:多数国家对酒精饮品如啤酒、葡萄酒和烈酒等征收消费税,以此控制消费和减轻社会健康问题。
法律分析: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:烟、酒及酒精、化妆品、护肤护发品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、鞭炮焰火、汽油、柴油、汽车轮胎、摩托车、小汽车等十一种商品。法律依据:《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》 第八条 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。
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含五大类特殊消费品:第一,对人类健康、社会秩序及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的特殊消费品,如烟、酒、鞭炮、焰火等。第二,奢侈品与非生活必需品,例如,贵重首饰、化妆品等。第三,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,比如,小轿车、摩托车等。
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、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、生物柴油的,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。 2010年12月31日前,对国产的用作乙烯、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;对进口的用作乙烯、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。
《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》,对用于生产乙烯、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。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、甲苯、二甲苯。
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、燃料油、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,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。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、生物柴油、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,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。
符合条件的消费税是可以抵扣的,即: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下列应税消费品,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,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或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(原料),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,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。
的规定征收消费税。此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)中提到,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“其他原料”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。
石脑油从量计征消费税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》规定,石脑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内的商品之一。石脑油是一种石油化工产品,主要用于制造合成树脂、合成橡胶、合成纤维等。根据该法律,石脑油作为消费品,需要按照其销售的数量来计算和征收消费税。
从量计征消费税的有黄酒、啤酒、汽油、柴油、石脑油、溶剂油、润滑油、燃料油等货物。从量计征消费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、件数、容量、面积等为计税依据,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的税收。消费税中的黄酒、啤酒、汽油、柴油等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,也属于从量税。
黄酒、啤酒、汽油、柴油、航空煤油、石脑油、溶剂油、润滑油以及燃料油。从量计征是指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、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,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计税。我国消费税对黄酒、啤酒、汽油、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,***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,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。
白酒、黄酒、啤酒、汽油、柴油、石脑油、溶剂油、航空煤油、润滑油、燃料油都是从量征收的应税消费品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》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、从量计税,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(以下简称复合计税)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。
按照我国目前的税法规定,除部分关税、资源税、消费税、车船使用税、印花税和盐税等实行从量税,其他的税种基本上都是从价税。
具体包括:烟、酒及酒精、化妆品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、鞭炮焰火、高尔夫球及球具、高档手表、游艇、木制一次性筷子、实木地板、成品油、汽车轮胎、摩托车、小汽车。消费税的计算方法从价计税时消费税的计算:应纳税额=应税消费品销售额×适用税率。
一)外购石脑油。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=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×收率×单位税额×30% 收率=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÷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×100% (二)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。
本办法适用于石脑油、燃料油消费税的征收与退(免)税规定。境内使用石脑油、燃料油生产乙烯、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,需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(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)办理退(免)消费税资格备案。境内生产石脑油、燃料油的企业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、燃料油需征收消费税。
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,如果对外售价不高于委托加工环节受托方代收代缴时的计税价格,不再征收消费税,如果高于,补证差额部分对应消费税。
同时,由于公路养路费按车辆及载重计费征收,存在着大吨小标、超限超载等逃费现象,以及随意减免规费征收、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,车主负担不公平。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167号)规定:“...将石脑油、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.2元提高到每升0元。...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关于石脑油消费税免抵退,以及石脑油消费税率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,感谢你的耐心阅读,希望对你有所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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